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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协议解除关系时,需满足被收养人已满八周岁的条件,并应征得本人同意。双方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办理解除登记。




在诉讼解除情形下,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关系解除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收养关系的建立基础、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感情状况等因素。对于未成年被收养人,始终坚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确保其健康成长环境不因关系解除受到严重影响。

收养关系解除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身份关系上,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经济补偿方面,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收养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为抚养养子女支出的费用。

特殊情况下,收养关系的解除受到限制。例如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既要保障当事人解除不和谐收养关系的权利,又要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当事人在考虑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