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有何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确立了"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其中保护规定构成条例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实施分区保护,划定核心保护区、生态保育区和游憩展示区等不同功能区域。核心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育区限制建设范围,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通过分区管控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活动。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现有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改造,确保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不受破坏。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条例重点关注领域。要求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维护植物种群生态特征。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保护动物栖息地不受破坏。同时规定应当建立生态监测系统,定期评估生态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置生态风险。

文化遗产保护同步纳入法律保障体系。条例要求对古建筑、石刻、历史遗迹等人文景观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识,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禁止在文物古迹上刻画涂污,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受保护的文化遗产。

条例还建立了生态补偿制度。对因保护需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同时鼓励科研机构开展生态保护技术研究,推广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

在监管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条款是保护规定的重要保障。条例设定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三级责任体系。对擅自采石采矿、破坏植被、污染环境等行为规定了罚款、限期治理、恢复原状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这些系统性规定,《风景名胜区条例》构建了完整的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体系,为守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