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价格法对政府定价的商品范围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例如电力、天然气、供水等公用事业产品;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稀有金属、石油等;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例如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等具有网络性和独占性的领域;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如公共交通、供暖等;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例如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等。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特殊性,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可能导致价格失衡,影响社会公平和经济安全。




政府定价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市场变化、成本波动和社会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价格法》同时强调,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必要时,还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定价过程的公开、公正和科学。

《价格法》还严格限制了政府定价的范围,防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价格形成。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竞争形成价格。这种分类管理的方式,既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有效弥补了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不足。

总体来看,《价格法》通过科学界定政府定价范围,构建了多层次、灵活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这一制度既保障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价格稳定,又充分尊重了市场规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