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体系中的首要权利。持票人有权在票据到期时,向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这项权利直接对应票据的支付功能,是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核心体现。付款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包括提示票据、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等。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应当及时审查票据形式要件,在确认无误后履行付款义务。

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利益而设立的补充性权利。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追索权的行使需要持票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前手。这一权利设计有效防范了票据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增强了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时效制度对票据权利的存续期间作出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票据权利适用不同的时效期间,如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算,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日起算。时效制度的设立既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持票人若未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将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中的特殊制度安排。当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这一制度平衡了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债务人获得不当得利,体现了票据法的公平原则。
票据法通过系统化的权利配置,构建了完整的票据权利保障体系。这些权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既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票据流通秩序。在实践中,持票人应当充分了解各项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条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票据债务人也应恪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票据义务,共同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