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序如何确定
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财产分配必须遵循法定顺序,以确保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优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用等必要开支,共益债务则指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这两类支出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享有最高优先权。
其次,职工债权通常位列第二顺位。这包括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及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赋予职工债权优先地位,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若企业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职工债权,剩余部分可能纳入社保或由政府垫付。
税款债权在清偿顺序中排名第三。企业欠缴的税款属于国家财政权益,尽管其优先性高于普通债权,但在职工债权之后清偿。某些特殊税种或罚款可能不具备优先权,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担保债权(即别除权)的清偿具有特殊性。担保物权人(如抵押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受破产清算顺序限制。但若担保物价值不足,剩余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普通债权处于清偿顺序的末位,包括无担保的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普通债权人只能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受偿率通常较低。若破产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依法豁免。
破产清算顺序的设定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权益的权衡。职工权益和国家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担保债权则通过物权法得到特殊保护。企业及债权人在交易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提前约定清偿优先级,以减少潜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