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收养关系如何成立解除

收养关系是一种通过法定程序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并满足年龄差距要求。被收养人通常为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成年。收养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收养人与送养人需达成合意,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应本人同意。形式要件包括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关系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相应程序。协议解除适用于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形,双方需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诉讼解除则适用于一方要求解除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养子女未成年时送养人要求解除等情形。法院裁判解除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或因关系恶化导致共同生活无法维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养子女未成年的,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送养人与收养人协议解除且养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身份关系方面,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财产关系方面,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关系的,一般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在收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全过程中,法律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核心原则。无论是成立时的资格审查,还是解除时的条件认定,都以最大限度保障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收养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实质要求,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