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或约定权利,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保障特定主体权益、维护交易稳定的功能。其核心在于赋予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方购买标的物的资格,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丧失优先机会甚至承担不利后果。

要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需要明确权利来源。法定优先购买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如房屋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对外转让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约定优先购买权则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而产生,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合同条款。无论何种来源,权利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自身权利的性质和范围。
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若干实质性条件。权利人主体资格必须适格,即确实属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需收到转让方发出的正式转让通知,该通知应当包含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完整的交易条件。最为关键的是,权利人必须愿意并能够以"同等条件"购买标的物。这里的同等条件不仅指价格相同,还包括付款期限、交易方式等所有重要交易条款的一致。
在程序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着明确的步骤要求。权利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这个期限通常较短,如房屋承租人应在15日内表示购买意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应在30日内答复。逾期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权利。权利人表示行使权利的,应当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若转让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与第三方交易,权利人可主张交易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
实践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能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当存在多个优先购买权人时,如房屋的多个承租人均主张行使权利,法律通常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购买者,协商不成的可按出资比例或等比例行使权利。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也常产生争议,特别是当第三方提供的条件包含非金钱对价时,需要综合评估各项条件的商业价值。
权利人还应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丧失;行使权利后不履行付款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转让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条件规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为避免纠纷,建议权利人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细则,并在获悉转让意向后及时采取行动。
优先购买权的正确行使需要权利人准确把握权利性质、严格遵守行使条件和程序要求。在民商事活动中,既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尊重交易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权利保障与交易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