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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否则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管理过失,均需对损害后果负责。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挑衅行为,饲养人也不能完全免责。




在具体赔偿范围方面,需全面覆盖受害人因侵害产生的各类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包括物品维修或重置费用。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还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同时规定了三种免责减责情形: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饲养人可完全免责;二是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可相应减轻饲养人责任;三是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受害人可选择向饲养人或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情形,即使受害人存在过失,饲养人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目击证人证言等。协商解决是首选方式,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为预防此类纠纷,饲养人应严格遵守饲养规范,办理登记手续,为危险动物佩戴嘴套并束牵引带,避免在公共场所散养动物。社区可通过完善管理规约,明确饲养责任,建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通过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既能保障公众安全,又能维护饲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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