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进行准备,如为杀人购买刀具、为盗窃勘察地形等。这种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预备。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客观行为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客观方面,犯罪预备表现为准备工具或创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加工、购买、租借犯罪所需物品;创造条件包括勘察现场、制定计划、勾结共犯等。这些行为必须具有现实危险性,即确实能够为实行犯罪提供便利。如果行为明显不能导致犯罪实施,则不构成犯罪预备。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预备的本质特征。虽然预备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刑法之所以处罚犯罪预备,正是为了提前保护法益,预防更严重的犯罪发生。危害程度的判断需考虑犯罪性质、预备程度等因素。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关键标准,即行为是否已经直接指向犯罪对象并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司法实践中需注意把握这一界限,避免将单纯的犯意表示或轻微准备行为认定为犯罪预备。
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需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预备行为的完成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认定犯罪预备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又要考察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仅凭口供或猜测认定犯罪预备,防止扩大打击面。同时要注意区分犯罪预备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犯罪预备制度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但在适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