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定范围,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贪污罪最常见的犯罪主体,包括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或公共事务,其职务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若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国有企业的经理、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若利用管理职权侵吞单位财产,同样构成贪污罪。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即使不具备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此类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临时工作人员,若非法占有受托管理的财产,将按贪污罪论处。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活动,而非单纯的身份标签。法律通过明确主体范围,旨在打击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害。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识别和预防贪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