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的成立首先要求主体为二人以上,且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障碍者不能成为共同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需以单位成员个人责任能力为前提。

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包括双重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各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参与犯罪,还明知他人也在实施犯罪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望风者虽未直接实施盗窃,但对实行者的行为存在明确认知且提供帮助,即构成共同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分工差异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无论是组织、教唆、实行还是帮助行为,只要对犯罪结果具有因果作用即构成要件行为。实践中,共同犯罪行为可能表现为共同实行、分工协作或指挥策划等多种形式。
责任承担上,共同犯罪人需对整体犯罪结果负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意味着,即使个别行为人未直接造成全部危害结果,也需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时会根据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因素区别处理主从犯。
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片面共犯、过失共同犯罪等特殊情形。我国刑法目前未承认过失共同犯罪,但对于明知他人犯罪而暗中提供帮助的片面共犯,部分司法解释已予以认可。这些特殊形态的认定直接影响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界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体系反映了刑法对协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准确把握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判定标准,对于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正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实践意义。随着犯罪形态多样化发展,相关要件的解释也将持续深化。